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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蒋小银、蒋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银,蒋雷,蒋雪军,唐水平,蒋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944号申请执行人蒋小银,全州县黄沙河镇石城村委铺里村。被执行人蒋雷,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雪军,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唐水平,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钦亮,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324执944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4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上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4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