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阳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507号被执行人:刘阳,女。被执行人刘阳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并处罚金人民币。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冰壶一个,予以销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标的案涉物品冰壶1个未随案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逄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