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赵连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霞,赵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霞,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赵连香,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霞与被执行人赵连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洪杰审判员 李廷林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