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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戴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按约定月利率8.5‰计算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8.5‰上浮50%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建筑面积132.6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59**号,他项证号: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12**号);建筑面积132.6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59**号,他项证号: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12**号)、建筑面积132.6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59**号,他项证号: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12**号)、建筑面积169.0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59**号,他项证号: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13**号)、建筑面积139.4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59**号,他项证号: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12**号)、建筑面积135.6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59**号,他项证号: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12**号)、建筑面积135.6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59**号,他项证号: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12**号)、建筑面积135.6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59**号,他项证号: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12**号)、建筑面积135.6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59**号,他项证号: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律师费46000元由被告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28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的房屋进行了网上拍卖,对于剩余款项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行措施也没有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