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保卫与戴子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卫,戴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卫,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戴子健,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李保卫诉戴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字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03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保卫与被执行人戴子健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戴子健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6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