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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永治与郑天祥、郑继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治,郑天祥,郑继林,重庆市才富建筑钢模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永治,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天祥,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郑继林,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才富建筑钢模版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47493560K。法定代表人郑天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永治与被执行人郑天祥、郑继林、重庆市才富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天祥、郑继林、重庆市才富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35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80元,保全费50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900元。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45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