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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莫诩素、象州县联鸿茧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诩素,象州县联鸿茧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莫诩素,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上林县。被执行人象州县联鸿茧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码头路3号。法定代表人廖寿忠,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莫诩素��象州县联鸿茧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除本院曾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桂1322执355之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象州县联鸿茧丝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依次为:桂房权证象州字第××、××、××、××、××号的房产(第××号房产被宾阳法院查封);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桂1322执355之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象州县联鸿茧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州镇××,土地所有权证号为象国用(20××)第××号的地产外(上述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抵押期限:2015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1126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外,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上述被查封的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且抵押期限将到期,现暂不宜处置,故本案可待在处置抵押物时申请执行人再参与分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