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嘉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杨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嘉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杨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749号原告商丘市嘉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西路与长征路交叉口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634231436。法定代表人邱成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君、王恩娟,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嘉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