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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嘉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杨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嘉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杨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749号原告商丘市嘉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西路与长征路交叉口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634231436。法定代表人邱成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君、王恩娟,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嘉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