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朝良与杜文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良,杜文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925号原告:李朝良,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杜文华,女,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朝良与被告杜文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朝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