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兰快章与胡晓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胡晓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快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胡晓诚,男,汉族,系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警苑小区项目负责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晓诚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晓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0元;申请执行人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时,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快章身份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72000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4790元。属申请主体及申请事项错误;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快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2执2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