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7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徐利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徐利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7174号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一号汇贤里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鸿岩,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利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徐利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