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翠平与苏同新、李思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平,苏同新,李思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563号原告:赵翠平,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苏同新,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李思孔,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赵翠平与苏同新、李思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翠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平撤回对被告苏同新、李思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翠平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