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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翠平与苏同新、李思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平,苏同新,李思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563号原告:赵翠平,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苏同新,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李思孔,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赵翠平与苏同新、李思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翠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平撤回对被告苏同新、李思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翠平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