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雪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雪宁,宋桂香,徐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被执行人徐雪宁,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桂香,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忠义,男,194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雪宁、宋桂香、徐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309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309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