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任信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毛凌志,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曹丽萍,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冯振亚,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冯振亚,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振鹏,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控及到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均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希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