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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李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保115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联群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乔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古绛镇乔野堡村。法定代表人:李钦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钦庆,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根据本院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鄂1321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2017)鄂1321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主文:“将被申请人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李钦庆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李钦庆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