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彭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浩,男,1987年4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公安县。2011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县公安局抓获,2月7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浩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鄂102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彭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光华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家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