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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1868号原告:刘某。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毕某。现住镇赉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被告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毕某立即给付欠款11500元。理由为,其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7日双方协议登记离婚。约定毕某于2017年8月1日前给付刘某存款分割款11500元。但该款经刘某多次催要,毕某拒不给付。毕某辩称,刘某所述并不属实,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清,女士金手链刘某没给我,存款分割款已给付刘某。故不同意给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毕某对刘某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某与毕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7日双方协议登记离婚。约定其二人存款共计23000元(当时由毕某的母亲保管),毕某于2017年8月1日前给付刘某11500元,协议签订后,毕某未按约定给付刘某存款分割款。本院认为,刘某与毕某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毕某未按财产分割协议履行给付存款分割款的义务,刘某要求毕某支付拖欠分割款11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毕某以存款分割款已给付为由提出抗辩,不同意给付。但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毕某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某存款分割款11500元。毕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刘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欣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