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鄢小明、方文杰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鄢小明,方文杰,朱倩文,祝志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76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小明(绰号“大师兄”),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2015年5月19日因赌博、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九日;2015年8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6日因吸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建德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上诉人(原��被告人)方文杰(绰号“马达”),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2015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未执行);2016年5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同日因吸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倩文(绰号“老文”),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2011年1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祝志勤(绰号“橘子”、“老缺”),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江省衢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鄢小明、方文杰、朱倩文、祝志勤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浙018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鄢小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被告人方文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朱倩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祝志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鄢小明、方文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鄢小明、方文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鄢小明、方文杰、朱倩文、祝志勤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鄢小明、方文杰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鄢小明、方文杰撤回上诉。建德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荣审判员 钱晓明审判员 钱安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