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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四海与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四海,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2758号原告:程四海,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红,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法定代表人:周长江。原告程四海与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小麦款2250元,并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定事实:被告收购原告小麦,并向原告出具结算条据,经讨要欠款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程四海货款5400元,并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货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