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杨世宝,张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法定代表人杨世宝。被执行人杨世宝,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雪丽,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杨世宝、张雪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9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