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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执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凌云娣与陈佳梁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云娣,陈佳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3205号申请执行人:凌云娣,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陈佳梁,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云娣与被执行人陈佳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旭珏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