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靳传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传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980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传罗,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邓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传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传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靳传罗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农用三轮汽车,行至邓州市腰店乡阎堂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靳传罗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22.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靳传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靳传罗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呼气血液酒精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靳传罗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传罗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传罗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靳传罗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传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