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82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钟某,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与被告钟某协商调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员 廖宇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垣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