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终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霞与李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霞,李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霞,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滢,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电厂职工。上诉人白霞因与被上诉人李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霞以其与被上诉人李滢达成和解协议,没有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白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2450.0元,由上诉人白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贞审 判 员 韩伟振审 判 员 燕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卓书 记 员 陈彦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