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周光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498号原告:周光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得说,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龙宏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光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周��祥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祥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光祥负担。审判员 程同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