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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自坡、王学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自坡,王学方,河南省宏升鑫牧业有限公司,张翠真,李宝刚,刘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自坡,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学方,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升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赵礼村北400米。法定代表人:邢要山,职务:经理。原审被告:张翠真,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审被告:李宝刚,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审被告:刘彩峰,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再审申请人张自坡因与被申请人王学方、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升鑫牧业有限公司、张翠真、李宝刚、刘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自坡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未对原审法院认定的2014年6月23日的借款提供过担保,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再审申请人在2014年未签过此抵押担保书。原审法院认定是抵押担保发生在借款之前,不符合常理,不是客观事实。2.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本案五被告均在当地居住,未外出,原审直接公告送达,违反使用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张自坡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自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