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562号原告:宋某,男,汉族,永寿县。被告:安某,男,汉族,永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多次送达未果。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地址不祥,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