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顿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顿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469号原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顿河,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87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二看守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顿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07月31日作出(2017)辽019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顿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顿河退赔被害人朱静波人民币260元、退赔被害人李坤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王艺默人民币16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顿河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 锋审判员 崔 伦审判员 金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偲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