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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与周国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周国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890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地址:金沙县鼓场街道河滨路14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刚,该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周国淑,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国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3执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