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晓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63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高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晓波,女,194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法厅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兴街43号。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106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