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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连明、杨瑞琴与广灵县加斗乡西加斗村民委员会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连明,杨瑞琴,广灵县加斗乡西加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杨连明,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将官庄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杨瑞琴,女,200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广灵县作疃乡将官庄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广灵县加斗乡西加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居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广灵县加斗乡西加斗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连明、杨瑞琴各项损失2057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96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由此产生的执行费3045元应由广灵县加斗乡西加斗村民委员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灵县加斗乡西加斗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127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亢守龙审判员  许品斌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