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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桂兰与杜学忠、郑海琴、王长海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桂兰,杜学忠,郑海琴,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闫桂兰,女,生于1961年7月,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镇。被执行人杜学忠,男,生于1966年3月,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被执行人郑海琴,女,生于1965年1月,住址同上,系杜学忠之妻。被执行人王长海,男,生于1979年8月,住陕西省宁强县双河乡,现住宁强县汉源镇。闫桂兰与杜学忠、郑海琴、王长海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宁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杜学忠、郑海琴偿还闫桂兰借款本息24200元(王长海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计24600元。判决书生效后杜学忠、郑海琴、王长海未履行义务,闫桂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学忠、郑海琴、王长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