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3423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姚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姚志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3423号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8号水木阳光商场-201室。负责人:王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胤。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志宏,男,住镇江市。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姚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胜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