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四全申请执行王飞虹、侯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全,王飞虹,侯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杨四全,男,6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王飞虹,男,2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侯颖,女,5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杨四全申请执行王飞虹、侯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