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木英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木英,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718号申请执行人:张木英,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木英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6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木英于2016年1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华在本辖区内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潘祥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木英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魏敬东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