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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木英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木英,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718号申请执行人:张木英,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木英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6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木英于2016年1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华在本辖区内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潘祥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木英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魏敬东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