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小龙运输毒品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8刑申16号李小龙:你因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普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认为,你主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其他俩名被告人,该情节依法构成立功表现。原审判决未认定你立功、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请求本院再审本案,重新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本院经审查,你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受到刑事处罚。你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考虑你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原判决对你予以了从轻处罚。你认为你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俩名被告人应当认定为立功的申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再审本案。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