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明凯与王艳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凯,王艳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凯,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王艳娣,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李明凯与被执行人王艳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凯与被执行人王艳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3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