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隆馨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馨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810号被执行人:隆馨瑶,女,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隆馨瑶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581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隆馨瑶判处附加刑罚金3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隆馨瑶与同案共同赔偿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一百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隆馨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隆馨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