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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文俊与苏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俊,苏昭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3213号原告:姚文俊,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苏昭永,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姚文俊与被告苏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9日,姚文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文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姚文俊负担。审判员  徐家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