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文俊与苏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俊,苏昭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3213号原告:姚文俊,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苏昭永,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姚文俊与被告苏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9日,姚文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文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姚文俊负担。审判员 徐家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