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行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同旺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201号原告朱同旺,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朱同旺诉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同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同旺承担。审判员 黄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