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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同旺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201号原告朱同旺,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朱同旺诉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同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同旺承担。审判员  黄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