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恢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喜平与李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喜平,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048号申请执行人任喜平,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刚,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调解书,任喜平申请执行李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李刚偿还申请人任喜平石头款2.26万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以及执行费24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40元,由被执行人李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