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远生与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生,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刘远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远生与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在达州市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有应收款12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在达州市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的应收款121700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6228400956007596463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茂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