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童安强与王懿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安强,王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2397号原告:童安强,,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王懿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童安强与被告王懿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童安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童安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