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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8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保苍与徐亮亮、徐丹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苍,徐亮亮,徐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8344号原告:陈保苍。被告:徐亮亮。被告:徐丹丹。原告陈保苍与被告徐亮亮、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每3%计算,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全款还清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原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亲姐弟���系,共同经营一家家具厂,2015年12月12日至20日期间,被告徐亮亮以紧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3,000元。至2017年4月12日,经核算,被告徐亮亮尚欠原告借款280,000元未予支付,被告徐丹丹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等款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告陈保苍陈述,在双方借款过程中,被告徐亮亮、徐丹丹对担保财产的权属做了虚假陈述,认为被告徐亮亮、徐丹丹有诈骗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被告徐亮亮、徐丹丹有诈骗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保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