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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潘某、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2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惠远审判员  王玉敏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