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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琰芳、顾礼丰与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琰芳,顾礼丰,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王琰芳,女,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太仓市。申请执行人:顾礼丰,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5000040024。法定代表人:顾耀文,董事长。王琰芳、顾礼丰与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特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结欠王琰芳、顾礼丰借款本息共计347236元(其中王琰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6936元,顾礼丰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300元),该款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若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则以年利率12%支付王琰芳、顾礼丰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太仓市佳文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王琰芳、顾礼丰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4723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厂房及设备本院另案已处置完毕,本案依法参与受偿,受偿金额为119212.05元,另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暂未查控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受偿的款项及暂未查控到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特9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纯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