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3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江西省信丰县,住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0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到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清湖段58号名兰世家工厂无事生非,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均禾派出所民警劳某豪带黎某聪、李某权依法到现场执行公务,黄某拒不配合,并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劳、黎、李三人,致三人均受轻微伤。后黄某取得劳、黎、李三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并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是一个公司的负责人,一直遵纪守法,其只是因为醉酒失去理智,且其小孩未满周岁,对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考虑被告人黄某的悔罪表现、家庭状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