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恒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恒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俐慧,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来收,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恒新,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恒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做出的(2016)鲁021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本金3460元被执行人已经直接交到物业公司,本案本案公告费1200元,诉讼费50元,利息300元,共计1550元被执行人已自行交到法院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