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聂志富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志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719号罪犯聂志富,男,1974年10月16日生于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5)吉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聂志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民事赔偿27023元。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9年2月17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11年5个月16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聂志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志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志富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