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5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段发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5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173818。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被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2972998。住所地:山西省祁县新建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骞,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发栏,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本院在受理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段发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现与被执行人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段发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